日前,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《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人遗址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压实属地管理责任,明确楚雄州人民政府、元谋县人民政府承担统筹协调职责,把遗址保护利用纳入地方发展规划。同时,细化元谋人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职能,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相关规划,配合开展考古调查、勘探、发掘工作,做好遗址日常管护,推进学术研究、科普宣传教育以及文化品牌打造传播等各项工作。
《条例》划定明确保护对象,涵盖遗址历史风貌、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内的自然环境;遗址内出土、埋藏的古人类化石、古生物化石以及地质沉积、古环境信息载体;烧骨、烧土、炭屑等古人类用火遗物遗迹;石器、陶器、骨角器等古人类活动相关物质遗存;还有具备保护价值的考古探沟、探方、剖面等。
针对遗址保护范围,《条例》列出多项禁止行为:刻画涂污文物本体,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、界桩及遗址保护展示设施;损毁考古探沟、探方、剖面、古人类活动遗存、古生物化石;放牧、焚烧等改变遗址原有自然风貌的行为;取土、采矿、垦荒、倾倒废弃物等危及遗址安全的活动。《条例》提出,州、县两级政府要坚守文物安全底线,按照科学、适度、可持续原则活化遗址资源,培育特色文化、休闲旅游产业,有序开展文化交流、文艺创作、文创产品开发。元谋人遗址保护管理机构需建立同属地村(居)民委员会协同联动机制,依托考古遗址公园开放运营,引导当地群众合法参与遗址保护和地方建设,带动群众就地就业。同时,支持依托遗址资源开展教学、研学、科普实践活动,充分释放遗址的公共文化服务与社会教育效能。
元谋人遗址是我国乃至亚洲大陆最早发现古人类化石的地点,兼具重大科学、历史、文化价值,是中华文明的宝贵瑰宝,于1982年被国务院列为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。